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本辦法規定範圍包括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會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 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項次挪移,爰修正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