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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二、本辦法規定範圍包括仲裁人與仲裁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及仲裁程序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