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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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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使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之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辦理職權交付仲裁之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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