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調解勞資爭議,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稱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 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