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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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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調解勞資爭議,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稱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
    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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