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訓練,建立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護理人員及 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單位)管理機制,確保訓練品質,提升訓練成 效,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