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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
一、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一)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
      場規則」、試題及本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二)已接受遴聘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監評人員因故無法擔任
      監評工作,應於測試當日前三天(不含例假日)填寫申請書(如附
      件一),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憑辦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
      不得私自調換或頂替;另測試當日如遇不可抗力情事,應即時通知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於事後舉證及填寫申請書。
(三)監評人員因身體不適,恐影響執行監評工作者,應依上述規定提前
      申請。如當天身體不適,務必主動聯繫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緊急調換
      其他監評人員。不得將監評工作(含與應檢人應對溝通)委由他人
      代為執行。
(四)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監評前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並參加該協調會,如發現通知報到時間晚於試題時間配
      當表規定時間時,應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連絡確認。
(五)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
      上,需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暫停擔任監評工作,以減
      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電話連繫之行政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1.本作業程序依時間序列及角色扮演等,重新檢視及整理與修正內容。
2.現行第一、二點內容,屬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規定,整併為第一點
  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附件一修正說明》
本作業程序有 2  份附件,依內文順序調整為附件一,並修正文字。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1.(二)有 3  項,整併為 1  項。
2.修正「監評前協調會」名稱一致。
3.增列(四)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
  需填寫申請書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1.有關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試題使用說明及評審表等,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
  庫命製作業須知,均屬試題之一部分,為避免掛萬漏一或不當解讀上開文字意義,
  統稱為「試題」,即可涵蓋測試試題、評審表等重要核心範圍。
2.將研議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限縮試題之範圍(如辦理單位
  須知、試題使用說明等非核心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未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為避免監評人員因身體不適勉強執行監評工作,致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檢定公正性,爰
增列(三)說明文字。後項次順延。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安排協調會時間不應晚於時間配當表,監評人員如發現此情形,應
主動向單位連繫確認,爰增列第四款後段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