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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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乙方義務修正說明】
一、為強化保障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執行職務之性騷擾防治相關權益,爰本條第一項
第五款修正,及增列有關保障派遣勞工免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防治之修正文字
,原第六款調整為第七款。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修正係配合性別平等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決(定)議及本會
一○二年七月一日召開「研商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執行職務之性騷擾防治相關權
益保障」會議結論,爰就保障派遣勞工免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防治配合修正,
並參酌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修正及本會事業單位
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範本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