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並協助受評者充分參與職業輔 導評量過程,以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 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提供具體職業重建服務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 ,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