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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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法及相關附屬法規(本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三
年七月三曰施行,爰修正援引法規名稱、法條及用詞,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
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三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並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或人員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
二、本點第三段增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一般安全衛生責任條款」、施行細則第
八條「合理可行範圍」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有關颱風天
外勤作業安全等相關規定之法令依據。
三、本點第四段配合本法及相關附屬法規明定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等法令規定,酌作
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