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 訓練服務,以完成失業認定,並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特訂定 本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