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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與所屬各機關(構)基於業務
    職掌、受委任辦理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就安基金)或就業保險基
    金(以下簡稱就保基金)業務之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等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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