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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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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簡稱
    職業重建窗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整合各種
    服務資源,以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
    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
    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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