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持續落實照顧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之政策, 以促進其就業或安定其生活,爰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關廠歇業失 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以下簡稱貸款契約)判決屬公法契約之 認定,返還其於本部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後之清償款,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