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二、本辦法係依勞動部研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會議,參考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 用身心障礙者辦法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