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進用人力,分為業務佐理員 、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務督導員等四類;其僱用資格條件及 薪資標準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約用人員,有 特殊情形進用資格低於本規定者,應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下設有所屬機關(構),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各機關(構)「臨時人員」名稱修正為「約用人員」,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