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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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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
    法第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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