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列明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 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 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