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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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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持續更新及維護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
    健全化學物質源頭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