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新制勞退基金)、勞工退休基 金(以下簡稱舊制勞退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 等基金(以下簡稱各該基金)從事委託經營業務,執行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勞工保險基金 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