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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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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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