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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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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進用
    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並提
    供相關促進就業與訓練措施,使視障者具備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所需
    職能,以擴大視障者就業機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