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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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附表一訂定說明】
一、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關未滿十八歲
勞工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之規定,對可能影響少年勞工安全與健康,或可能
影響女性勞工於妊娠與哺乳期間對於母體或胎(幼)兒健康之危害性化學品,明
列為優先管理化學品。
二、為具體掌握與評估該等危害性化學品對相關勞工之健康潛在影響,此類化學品不
設定臨界量;另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及 GHS 混合物分類之管制值規
定,上開明列之危害性化學品,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亦納為優先管理
化學品。
【附表二訂定說明】
參照歐盟對於重大化學災害控制指令(Seveso II,塞維索 2 號指令)規範之通報臨
界量及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系列標準,訂定本表。
-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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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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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