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附表一訂定說明】
一、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關未滿十八歲
    勞工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之規定,對可能影響少年勞工安全與健康,或可能
    影響女性勞工於妊娠與哺乳期間對於母體或胎(幼)兒健康之危害性化學品,明
    列為優先管理化學品。
二、為具體掌握與評估該等危害性化學品對相關勞工之健康潛在影響,此類化學品不
    設定臨界量;另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及 GHS  混合物分類之管制值規
    定,上開明列之危害性化學品,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亦納為優先管理
    化學品。
【附表二訂定說明】
參照歐盟對於重大化學災害控制指令(Seveso II,塞維索 2  號指令)規範之通報臨
界量及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系列標準,訂定本表。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