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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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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
    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
    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
    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
    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一點規定,明確本指導原則之規範意旨及適用範疇。凡經常在外工作之勞工,
雇主得參照本指導原則與其約定工時處理及提供紀錄之最適作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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