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業經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 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 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為確保該等勞工之合理工 作時間,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相較於一般保全人員,勞動密度相對 較高,爰為不同工時規範。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保全業之保全人 員工作時間標準一致,特訂定本參考指引。
修正第一項內容,補充說明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一般保全人員不同工時規範之原 因及修正參考指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