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又依同條
第三項授權規定,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為降低初次尋職青年失業率,減少其跨域就業障礙,擴大尋職範圍,爰依就業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
配合就業服務法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移列至同條第四項
,據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