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 條及第四十一條。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六條至 第四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