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 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建立辦理特 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之指定及生物指標檢驗之管理機制,確保檢驗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