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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1
一、為執行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至第十條之規定,協助雇主對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之評估及分級管
    理,特訂定本指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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