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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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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時,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
    駐勞工之權益,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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