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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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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推動
    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服務,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返回就業職場
    ,爰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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