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推動職業重建個案 管理服務,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職業重建窗 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整合各種服務資源, 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 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 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