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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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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推動職業重建個案
    管理服務,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職業重建窗
    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整合各種服務資源,
    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
    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
    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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