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
《第九點修正說明》
依現行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應以不出勤為原則,惟
派遣事業單位如仍要求派遣勞工出勤,除應於安全無虞之狀況下始得為之,並應提供
通勤協助,派遣勞工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該筆費用應由派遣事業單位支付,爰修正
第四款後段規定,明定派遣事業單位應支付該筆費用之義務。
《第十四點修正說明》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修正所援引之法律名稱。
《第十五點修正說明》
為落實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以保障勞工權益,於第五款增列派遣事業單位應落實職場
霸凌防治及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相關規定,並與要派單位約定就前開事項共同履行雇主
義務、要派單位應設置案件處理之申訴管道,及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案件等事項
,以確保派遣勞工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修
正所援引之法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