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落實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並協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 主管機關)認定調解委員或調解人於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有無違反調解 倫理之行為,特訂定本倫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