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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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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對定有容許暴
    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減少暴露危
    害首重污染源減量,當污染源減量無法達到目標後,雇主應該進行工
    程控制,例如製程隔離、密閉設備、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當工程控
    制亦無法有效控制暴露危害時,雇主應進行管理措施,例如安全作業
    程序、輪班、縮短暴露時間及勞工教育訓練等;如行政管理措施亦無
    法確實可行時,個人防護具之使用為最後防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規定,雇主應提供足夠數量之個人
    防護具或防護器具給勞工使用,而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
    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 CNS14258Z3035  辦理。此外,密合度亦是決
    定防護具是否發揮防護功能的關鍵因素,尤其在高危害之環境中,若
    使用密合度不良的呼吸防護具,即使再好的淨氣材料也無法達到防護
    功效。為完善暴露勞工呼吸防護,雇主應依其作業環境危害特性,選
    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建立必要之管理機制,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衛
    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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