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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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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依據國際非營利組織「保護記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之統計,過去十年期間(二○○八-二○一七),
    全球因公殉職之記者共有五八八人;由於記者身負報導任務及媒體社
    會責任,經常出入高風險場所,面對高壓工作環境,往往疏忽安全防
    護,或因為缺乏風險觀念及安全意識,暴露於危險環境中而不自知,
    為避免發生職業災害,媒體企業應透過內部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
    作,強化採訪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實於採訪任務中。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與第二十三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
    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
    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
    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即應負起責任。故媒體業者依法
    應負起維護新聞採訪人員安全之責任,本部為協助雇主對新聞採訪作
    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供
    事業單位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雇主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
    正及調整。雇主對於新聞採訪作業,得參考本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新聞採訪人員
    安全與健康之設備及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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