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
壹、前言
    93  年 10 月 25 日納坦颱風期間,多位記者於員山子分洪道採訪分
    洪新聞時,受困於洪水中,並發生一名記者不幸溺斃事件,另 92 年
    11  月 16 日一名記者因採訪爆竹煙火工廠爆炸新聞,被爆裂碎片擊
    重受傷,新聞採訪人員的工作安全,受到各界關切;另依據國際非營
    利組織「保護記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之統計,過去十年期間(1994-2003) ,全球因公殉職之記者共有
    346 人;由於記者身負報導任務及媒體社會責任,經常出入高風險場
    所,而在同業競爭下,往往疏忽安全防護,或因為缺乏風險觀念及安
    全意識,暴露於危險環境中而不自知,為避免類似遺憾再度發生,媒
    體企業應強化對採訪人員安全衛生之重視,並採取必要之管理措施。
    大眾傳播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雖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
    管理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惟採訪人員之工作型態及作業環境變動性相當
    大,仍無法以一般工作場所之設施標準予以規範,因此,事前之風險
    認知、工作守則及教育訓練,應透過媒體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之運作,
    以強化採訪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實於採訪任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