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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前言:
    醫療院所因其醫療上之作業需求,不同於一般工作場所,人員易受到
    室內不良空氣品質之影響,尤其是醫護人員,更可能因醫療儀器或執
    行手術等問題,成為相對易受感染之族群,其中外科開刀手術中使用
    雷射或電刀等所產生之煙霧,長期以來造成手術醫護人員健康之潛在
    危害,為當前應被探討及關注之議題。
    手術煙霧(surgical smoke)是因為手術中使用雷射(LASER) 、手
    術電(燒)刀(electrocautery)、電頻設施、超音波刀(
    ultrasonic scalpel)儀器、電鑽或氣動工具、以及其他手術儀器等
    ,瓦解組織或破壞細胞時所產生。手術煙霧(或煙塵 plume)中潛在
    有害物質會增加急性和慢性呼吸道與肺部疾病之風險,且煙霧中亦存
    在有細菌或病毒,醫護人員吸入後可能會造成疾病之傳播。此外,高
    濃度的手術煙霧亦可能導致手術醫療工作人員眼睛受刺激或干擾手術
    醫師之能見度,而影響手術品質。
    基於職業危害暴露預防,醫療院所於手術前應辨識並評估手術過程中
    醫護人員暴露之危害,並提供作業人員一個免於危害的工作場所。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應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
    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及防止
    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依危害控制優先序位,首重污染
    源消除,其次是取代,當污染源消除、取代無法降低危害時,雇主應
    該進行工程控制,例如密閉設備、隔離、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等;當
    工程控制確有困難或無法有效控制暴露危害時,雇主應進行行政管理
    措施,例如安全作業程序、輪班、縮短暴露時間及勞工教育訓練等;
    而呼吸防護具則是防止現場作業人員遭受空氣有害物危害的最後一道
    防護措施。雇主得參考本指引,對醫護人員暴露手術煙霧,依優先序
    位採取有效適當之呼吸防護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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