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為維護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強化業主及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並建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資訊公開機制,增進民眾對於職場安 全維護及監督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