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依據與適用對象及作業: (一)本實施程序依據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之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型式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受理型式驗證作業,依本 實施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