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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基法退休金專戶開戶須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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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8 條規定,勞工依該法規定請領
    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
    工退休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
    制執行之標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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