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8 條規定,勞工依該法規定請領 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 工退休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 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