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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六○○○七二四八一號令修正公布
    之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增加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得
    服補充兵役之規定,並明定「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
    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爰訂定本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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