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六○○○七二四八一號令修正公布 之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增加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得 服補充兵役之規定,並明定「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 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爰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