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 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或歸 化我國國籍,其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