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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
    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或歸
    化我國國籍,其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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