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三 十三條之一、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條規 定,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等事項,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