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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論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致病原因並不只一種,可能是由幾種病因所引起的
    。主要危險因子為原有疾病或宿因,促發因子經醫學研究所認知者包
    括:外傷、體質、飲食習慣、氣溫、吸菸、飲酒、藥物作用及工作負
    荷等。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要因,腦血
    管及心臟疾病只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也就是說,即使
    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病情惡化的危險性亦非常高,這與一般職業疾
    病相異。但是,如果職業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
    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作為職災給付對象,此點至為重要。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2005 年推估職業原因於循環系統疾病之貢
    獻度為 23% ,歐盟相關研究推估職業原因於冠狀動脈心臟疾病之貢
    獻度為 5%-10% ,另丹麥 2003 年研究推估職業原因於缺血性心臟
    疾病之貢獻度男性為 17% ,女性為 22% 。
    日本鑑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一直以來居高不下,於 1961 年整理歸納
    完成「異常事件」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作的關係結論並公告「中樞
    神經及循環系統疾病在職業上‧外的認定基準」;之後彙整 1961 年
    以來 26 年間醫學知識的發展成果,於 1987 年整理歸納完成「短期
    間業務過重」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作的關係結論,並公告「有關腦
    血管疾病及缺血性心臟疾病等的認定基準」(1995  年修正)。
    「異常事件」大致是評估發病前 24 小時內的事件、「短期間業務過
    重」大致是評估 1  週內的業務內容,但是不斷有爭議指出長時間的
    疲勞累積情形亦必須列入評估。因此日本厚生勞動省於 2000 年召集
    醫學專家等召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基準之相關專業研討會」,
    從醫學面討論疲勞的累積。2001  年 12 月依討論結果公告「腦心血
    管疾病之認定基準」。此基準強調 1987 年(1995  年修正)的認定
    基準並加入新的具體判斷要素,主要為考量長時間工作過重所造成的
    疲勞累積,包括以發病前 6  個月作為業務過重的評估期間、勞動時
    間的評估標準、列舉具體的業務負荷要因(勞動時間、不規則的工作
    、輪班職務、深夜值勤、工作環境、伴隨精神緊張的業務等),以及
    評估其程度的指引等。
    我國於 80(1991) 年參考日本基準(1987  年版)訂定「職業引起
    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主要考量在於異常事件與短期間
    工作過重所引起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急性發作者,93(2004)年參考
    日本 2001 年版基準增訂長期蓄積疲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
    內容,97(2008)年更名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
    考指引」,99(2010)年更名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
    導致者除外)認定指引」。
    一般疾病的診斷著重於疾病是否存在的認定,爭議較少,而職業病的
    診斷涉及疾病與工作相關性的判斷,比較有爭議的空間,而相較於其
    他類型之職業病,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促發與工作相關性之爭議更大
    、認定也更為困難。全世界針對職業病種類較有共識者,係依國際勞
    工組織(ILO) 之職業病種類表為主,目前 ILO  尚未將腦血管及心
    臟疾病納入,僅日本、韓國及我國納為職業病保險給付範圍。為減輕
    職業病認定申請者說明發病經過及與職業相關性的困難,及促進職業
    病認定程序的迅速化及公正化,日本及韓國均訂定相關認定基準及類
    似例示解說等來協助判斷。
    認定基準是蒐集有關特定疾病的最新醫學知識,將在何種複數條件下
    會造成發病的情形予以歸納,作為定型化的基準。因此符合認定基準
    要件者,原則上視為職業疾病處置。但是醫學上可判定其症狀明顯為
    其他疾病時,或發病原因證實為職業以外的原因時,則不在此限。另
    一方面,即使是不屬於認定基準所列舉的疾病,若能證實其與職業有
    關時,仍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要判斷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需彙整有關特定疾病的最
    新醫學知識,並將其在何種多元條件下會造成發病的情形訂定為定型
    化認定評估工具,俾便就「異常事件」、「短期間工作過重」、「長
    期蓄積疲勞」等做一綜合評估。
    本指引列舉於醫學上已認知,會受工作過重負荷影響而促發之腦血管
    與心臟疾病名稱、會促發腦血管與心臟疾病之工作負荷種類,以及說
    明如何以較客觀方式評估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蓄積疲勞的
    強弱程度,其目的在於降低疾病促發與職業原因間之因果關係判斷難
    度、縮短審查認定期程及確保職業原因認定見解之一致性。
    目前實務上較多的爭議為各行業有關工作時間之認定,及如何客觀認
    定是否符合本指引相關之工作負荷評估之質性描述,原則上本參考指
    引屬一般性原則,應一體適用,惟為減少爭議及縮短勞工保險職業病
    給付申請及審查等相關程序,將持續蒐集勞工保險給付審查之個案、
    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判決之資料等,陸續製作相關例示
    或問題說明,公開提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