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調解人、受委託之民間團體、主任仲 裁委員及仲裁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推動仲裁機制, 以促進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共同申請交付仲裁, 並提升專家學者辦理仲裁案件之意願,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