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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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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十一條規定,及外國人受
    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查核
    ,特訂定本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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