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致受損嚴重之弱勢勞工,爰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前 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 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 政院核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