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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COVID-19,以下簡稱肺炎)
    防疫,因應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十六時以後登機之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
    )入境須辦理檢疫,爰鼓勵雇主與移工協商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休假
    ,以減少邊境人員移動,並補償移工因配合防疫,延後或取消請假返
    國之交通必要費用之損失(以下簡稱交通費用損失補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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