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建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機制,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並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