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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建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機制,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並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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