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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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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從事營造業工作,協助
    充實營造業之人力,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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