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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為促進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前三條所定
    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
    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本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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