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為促進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前三條所定 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 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本辦法。